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7號
SCDV,112,家繼訴,17,2024080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威宇

特別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訴人與簡滿子等人因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3,616,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