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171號
SCDV,112,婚,171,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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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71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被 告 乙○○○○ ○ ○○○

居ấp Phụng Sơn, xã Song Phụng,huy ện Long Phú, tỉnh Sóc Tră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一、(五)點第一行關於「丙○○」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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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