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3號
SCDV,112,司執消債更,1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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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惠禎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謝沛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 8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8,846元,年 終獎金領取月份於下一期增額還款23,881元,每3個月為1期 ,每期在該期首月10日給付,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 清償金額為595,590元,清償成數為15.31%,經本院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一)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又依債務人陳報債務人之母親林寶 珠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經查債務人之母親已 於103年3月19日死亡,雖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但受益人 為債務人兄長楊仕淵,僅於債務人死亡時受益人始得領 取保險給付,是無債務人得領取或計入債務人繼承之遺 產可能受分配之餘地,而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59 5,59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未低於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附卷可稽。又債務 人於民國111年10月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 為109 年10月至111年9月,依債務人109 、110、111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總和分別為302,40 0元、302,400元、303,000元,故債務人前兩年可處分 所得之總額為尚未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最低 生活必要支出已與債務人總清償金額相差非鉅,則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是債務人所 提方案尚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 不得認可之情形。㈡




(二)債務人現仍於乾揚科技有限公司任職,依本院職權向第 三人查詢之112年4月至113年3月之薪資明細所示,平均 每月收入為24,581元另有中秋、端午獎金各1,000元, 於每年二月份領有年終獎金,以113年2月份領取之年終 獎金為28,964元,均已加入更生方案還款,勘具清償誠 意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得應以24,581元列計,另 增額還款部分以28,964元加計2,000元共30,964元列計 。
(三) 債務人陳報之個人支出為17,076元,等於行政院內政 部公告之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 費之1.2倍17,076元,已屬節省開支之人,予以列計。三、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之盡力清償,於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既 債務人已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595,590元已高於上開 視為盡力清償標準【計算式:(24581 ×72+30964×6-17076× 72)×0.8=5809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其立法意旨 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 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 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再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 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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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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