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74號
SCDV,111,司執消債更,74,2024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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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永祥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筱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及113年6月3
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之記載,其6年清償總額「7,344元」應更正為「8,280元」、「8,928元」應更正為「10,008元」、「18,288元」應更正為「20,448元」、「7,848元」應更正為「8,784元」、「7,128元」應更正為「7,992元」、「9,504元」應更正為「10,656元」、「4,824元」應更正為「5,400元」、「12,168元」應更正為「13,608元」、「2,160元」應更正為「2,4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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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