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48181號
拍 定 人 吳順天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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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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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王柏興
債 務 人 林淇富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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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春香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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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春燕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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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棋煇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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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奇忠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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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淇浩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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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就附表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由投標人吳順天拍定之程序,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 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 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強制執行法第68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818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與債務人林淇富即林德祥之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強制執 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就附表動產所為之拍 賣,參加競買人有蕭友維等12人,由競買人等陸續喊價,競 買人徐仁禹於其他競買人喊價新臺幣(下同)12萬元、15萬 元、20萬元時分別加價1千元,最後由徐仁禹喊價201,000元 為最高標,但因無法現場提出價金,稱放棄投標,次高標之
200,000元、150,000元之競買人賴華英及120,000元競買人 薛承鴻、103,000元之競買人林宜賢亦稱放棄,喊價101,000 元之競買人吳順天稱願購買並當場提出現金。投標人徐仁禹 當場聲明異議稱其僅係201,000元之標金不願承買,但有喊 價151,000元,法院沒有詢問是否願以151,000元購買,本次 拍賣程序有瑕疵。拍定人吳順天則以投標人徐仁禹以201,00 0元得標,因為未能提出價金,故棄標,所以無法再以151,0 00元得標,其異議不合法等語抗辯。
三、依上開規定,本件拍賣程序應由喊價最高標之投標人徐仁禹 拍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不得逕由 次高標之投標人拍定,故應撤銷旨揭程序。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司執字048181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林淇富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春香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春燕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棋煇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奇忠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淇浩即林德祥之繼承人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發電機 6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2 冷氣 2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3 廢棄水塔 1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4 鐵桶 7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5 鐵箱 1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6 電焊機 6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7 電扇 9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8 氣瓶 2 組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9 梯子 4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0 鐵箱 1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1 桌子 1 張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2 鐵櫃 2 個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3 打石機 1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4 切割機 1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5 冷氣(掉落) 1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6 氬焊機 2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7 鋼材 1 批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8 線材零件工具 1 批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19 熱水器 1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20 洗車設備 2 具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21 感應電動機 1 台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22 雜物 1 批 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