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55號
SCDM,113,聲,755,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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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添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添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添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 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 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 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 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614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60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0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0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15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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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