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SANG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SANG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9行「在臺居 留原因消失之部分越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 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應更正為「 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越南籍人士,需持航空訂票紀錄」、第 13行「居留效期至110年6月10日止」應更正為「居留效期原 至111年1月6日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 南籍女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斯時為居留證到 期應離境之在台移工,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偽造之航班訂位 紀錄,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行使之, 危害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 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損害,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所行使之偽造航班訂位紀錄,既已因行使而交 付上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承辦人員, 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98號
被 告 HOANG VAN SANG (越南籍) 男 32歲(民國80【西元1991】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路○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22 日起採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 終止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國際航班取消無法返國 導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訂票 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 限期離境章戳後,限期於30日內離境;惟000年00月下旬越 南政府已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 之部分越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 我國之目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或航班取消、更改證明至 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 。HOANG VAN SANG(中文姓名:黃文亮,下稱黃文亮)於10 8年7月10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製造業技工,居留效期至110年6月10日止,詎其明知在 臺居留原因消失後須依規定出境,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
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越南 籍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 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委託該越南籍 女子購買延期離境文件並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復由 該越南籍女子提供偽造之太平洋航空PACIFICAIRLINES 111 年1月24日BL-666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BL0000000) 予黃文亮,黃文亮於111年1月3日持憑上開文件至內政部移 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向櫃檯承辦人員出示並行使 之,經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誤認黃文亮有合法延長離境事 由,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5日止,足生損 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文亮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偽造之太平洋航空PACIFIC AIRLINES111年1月24日BL-6663 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BL0000000)1份。(三)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服務站外籍移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及 被告護照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之影本。
(四)銀火旅行社有限公司111年2月25日銀字第0000000號公文。二、核被告黃文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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