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偵查案
號: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14029號被告姜乃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乃禎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確屬仿冒物品,此有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勞力士公司授權香港商薈萃商 標協會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智慧財產權副理Mina NG於000年0 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貞觀法律 事務所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國際公 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7年6月13日具之鑑定報告書等在 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第62至63頁、第84頁、第90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註冊/審定字號 商標權人 商品數量 1 香奈兒耳環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 2 香奈兒皮夾、包包、平板電腦套等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3(含採證1件) 3 勞力士手錶 00000000 瑞士勞力士公司 2(含採證1件) 4 LV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8 5 GUCCI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0 6 HERMES等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2(即採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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