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43號
SCDM,113,原易,4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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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仲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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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