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28號
SCDM,113,侵訴,28,202408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被 告 王維謙


選任辯護人 許文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
第2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其對聲請人即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 性交罪嫌,而該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屬得聲請 參與訴訟之案件,而A女為本案被害人,為對訴訟過程及卷 證資料等,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案件審理 中。本件被告就A女部分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A女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 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受命法官經當庭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 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 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