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69號
SCDM,113,交附民,269,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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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何宜真
被 告 田綺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如起訴書所載,相關資料候補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 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經查被告田綺綺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於113 年7 月9  日16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 年8 月20日16時宣判  等情,有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140 號刑事案卷所附審判筆錄  1 份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憑。茲原告未於上開刑  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至  113 年7 月9 日17時15分即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  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  之本院收狀之時間戳章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第一  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後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  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第48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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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