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馮愛華
被 告 蕭柏恩
謝嘉恩
邱○菘
馮○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43號、112年度訴
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