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酬勞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8號
PCDV,113,重勞訴,8,202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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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
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
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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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