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16號
PCDV,113,重勞訴,16,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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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律師
朱慧倫律師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毛榮華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 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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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