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8號
PCDV,113,訴,308,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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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鄭建興
麗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鄭建興、忻麗齡(下稱上訴人等2人)因與被上訴人
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
明為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7日所召開遠雄U未來社區第十五屆管理
委員會112年7月份第一次臨時會決議内容應予撤銷。因本件財產
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起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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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