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林明勳
被 上訴人 何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