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04號
TCDV,106,聲,204,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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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朱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513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 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三)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 ,不得依前項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 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 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 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 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 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 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年台 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在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2513號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主張朱建忠未 經兩造父親朱鐵帶之同意,即將朱建忠生前名下坐落臺中市 ○○區○○○路000 巷0 號8 樓之5 之建物及基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朱建忠。又系爭不 動產另向稅捐機關以朱鐵帶贈與予朱建忠為由申報贈與稅, 伊在系爭事件中已主張贈與及買賣關係係無從併存之法律關 係,惟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江宗祐在朱建忠單純答辯此為贈與 法律關係下,未進一步調查,即幫朱建忠講話。尤其於民國 106 年7 月14日準備程序中,江宗祐法官除未釐清上開爭議 外,竟諷刺、嘲笑伊在系爭事件之陳述及主張,且開庭時, 江宗祐法官之態度、表情、語氣皆使伊不舒服,未立於公平 法院之地位聽審,足認江宗祐法官有偏頗之虞。爰請求裁定 准予江宗祐法官迴避系爭事件之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之原因則與上述「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 情形」不合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或釋明承辦之法官對於 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 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 之客觀事實,及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難認聲



請人所指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者屬實。從而,聲請人徒以其 主觀上之認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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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