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林貴珠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白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