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87號
PCDV,113,訴,1587,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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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
原 告 蔣長倫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賴奐宇律師
被 告 柯采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13年8月30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原告已交付被告借貸款125萬元之證據資料(已提出原證1之四張支票除外)。㈡兩造是否有約定系爭借款之利息,如有約定,何時約定?約定之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㈢被告自民國105年2月5日已開始按月清償系爭借款,兩造如有約定利率,依據兩造所約定之利率,被告清償至106年7月原告向澳盛銀行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時止,尚積欠原告之本金借款為何(請自兩造成立借款起,按月說明被告還款金額中支付利息及清償本金之金額各為何)。㈣原告主張被告同意以負擔原告向澳盛銀行信用貸款之方式清償系爭借款,然被告每月匯款予原告之金額與原告每月應給付澳盛銀行之金額不同,原因為何?㈤原告於106年7月向澳盛銀行信用貸款之利率為何?㈥被告是否同意變更系爭借款之約定利率為原告向澳盛銀行信用貸款之利率?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㈦如兩造自106年7月已變更借款之利率,請依據變更後之利率逐月說明自106年7月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被告每月匯款金額中,支付利息及本金各為何?如兩造於106年未變更借款之約定利率,請依據原約定利率逐月說明自106年7月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被告每月匯款金額中,支付之利息及本金各為何。㈧原告提出原證5之Line對話紀錄說明被告未繳金額為467,056元,為何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清償之金額為512,106元不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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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