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林醂㯥楝橖
送達代收人:張世康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徐財根
彭秀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附民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079號,刑事案號:112年度訴
字第76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徐財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彭秀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財根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彭秀順如以新臺幣捌仟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及被告彭秀順係新北市○○區○○○道0段000巷0 號「聯新天下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被告徐財根 為系爭社區警衛。原告及徐財根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8時許 ,在系爭社區警衛室內,因調閱監視錄影一事意見不合,徐 財根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址警衛室內及警衛室外徒手與 原告推擠拉扯。嗣彭秀順經過見發生爭執,上前詢問狀況後 ,彭秀順復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原告互相推擠拉扯。前 揭肢體衝突中,原告因而受有頸部挫傷及擦傷、雙上肢多處 挫傷及擦傷、雙下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被告2人上開 故意傷害原告之行為,造成原告相當之精神上痛苦,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各2 人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徐財根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彭 秀順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徐財根則抗辯: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爭執 ,且本件刑案兩造3人都有被判刑,原告被判刑較重,為何 可以向被判刑較輕的人請求等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被告彭秀順則抗辯: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爭執 ,且被告也有受傷,原告也有公然侮辱被告等語。並為答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1 1年3月23日,因與被告2人於系爭社區警衛室內及警衛室外 發生爭執,被告2人基於傷害之犯意,分別徒手與原告互相 推擠拉扯,原告因而受有頸部挫傷及擦傷、雙上肢多處挫傷 及擦傷、雙下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之事實,有衛生福利 部樂生療養院111年3月23日診斷證明書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31號卷(系爭偵卷)可證,此經本院 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案件偵審全卷(電子卷證 )。被告2人雖否認有故意傷害原告之行為,然查,本件前 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偵卷 所附本件事發當時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
1.檔案名稱:監視器1(影片長度3分31秒),辯護人(為原告 於該刑案之辯護人)聲請勘驗範圍為2分45秒至3分20秒,即 畫面顯示時間17:59:55至18:00:29。 ⑴為監視器翻拍畫面,彩色連續之錄影,監視器影片無聲,然 背景有錄製到徐財根就監視器畫面陳述說明之對話。畫面為 警衛室內部,影片自畫面顯示時間為22/03/23(下同)17: 57:11至18:00:41止。
⑵畫面顯示時間17:57:11至17:59:10,有一名女子(即林 醂㯥楝橖)與保全(即徐財根)於警衛室內交談,並有指向 警衛室內監視器畫面進行討論之動作(如附件圖1-1)。畫 面顯示時間17:59:112,另一名保全(即白源鑫)進入警 衛室,畫面顯示時間17:59:39,徐財根離開警衛室,惟仍 有於警衛室門口逗留並關注警衛室內部,林醂㯥楝橖則繼續 與保全白源鑫交談,白源鑫並有指向門口之手勢,畫面顯示 時間17:59:51,林醂㯥楝橖有拍桌之動作(如附件圖1-2)
。
⑶畫面顯示時間17:59:53,徐財根再次進入警衛室內並走近 林醂㯥楝橖與其交談,徐財根並有以手指向門口示意(如附 件圖1-3、1-4)。畫面顯示時間18:00:01,徐財根伸手抓 住林醂㯥楝橖之右手臂處之外套,將林醂㯥楝橖往警衛室門口 方向拉扯(如附件圖1-5),然遭林醂㯥楝橖甩開。 ⑷畫面顯示時間18:00:07,徐財根側身並有將左手肘彎曲並 舉起作勢攻擊之動作(如附件圖1-6),畫面顯示時間18:0 0:10,徐財根再次舉起左手作勢攻擊(如附件圖1-7),林 醂㯥楝橖則向後閃避,上述徐財根均尚未有實際攻擊之行動 。
⑸畫面顯示時間18:00:11,徐財根以左手推向林醂㯥楝橖上半 身,林醂㯥楝橖因而略向後退一步(如附件圖1-8)。 ⑹畫面顯示時間18:00:14,徐財根以左手肘撞擊林醂㯥楝橖之 上半身(如附件圖1-9),林醂㯥楝橖有向後傾。林醂㯥楝橖 舉起右手(如附件圖1-10),隨即遭徐財根抓住雙手(如附 件圖1-11),兩人開始互相拉扯,畫面顯示時間18:00:17 ,徐財根將林醂㯥楝橖往辦公桌方向壓制(如附件圖1-12) ,徐財根再抽出右手,自林醂㯥楝橖左邊肩膀處壓制林醂㯥楝 橖,並使林醂㯥楝橖頭部貼近辦公桌面(如附件圖1-13、1-1 4),畫面顯示時間18:00:23至18:00:25,徐財根以右 手掌抓住林醂㯥楝橖頭髮(如附件圖1-15),畫面顯示時間1 8:00:25,徐財根放開對林醂㯥楝橖之壓制,可見林醂㯥楝 橖之眼鏡掉落在辦公桌上(如附件圖1-16)。畫面顯示時間 18:00:28,徐財根走出警衛室(如附件圖1-17),林醂㯥 楝橖則拿起桌上之眼鏡,亦走至警衛室門口(如附件圖1-18 )。
2.檔案名稱:監視器2(影片長度5分),辯護人聲請勘驗範圍 為0分10秒至0分52秒,即畫面顯示時間18:00:31至18:01 :13。
⑴為監視器翻拍畫面,彩色連續之錄影,監視器影片無聲,然 背景有錄製到徐財根就監視器畫面陳述說明之對話。畫面為 社區大門前,畫面左側為警衛室,影片自畫面顯示時間18: 00:20至18:05:20止。
⑵畫面顯示時間18:00:29,徐財根走出警衛室(如附件圖2-1 )。
⑶畫面顯示時間18:00:32,林醂㯥楝橖亦走至警衛室門口以右 手持續抓住警衛室門框,並伸手指向徐財根,雙方持續口角 爭執(如附件圖2-2)。
⑷畫面顯示時間18:00:34,徐財根先後以雙手抓住林醂㯥楝橖
左手手腕處,將林醂㯥楝橖拉出警衛室(如附件圖2-3),隨 後徐財根雙手抓住林醂㯥楝橖雙手手腕,將林醂㯥楝橖之雙手 反剪在身後,往警衛室窗外之櫃子上壓制(如附件圖2-4) ,林醂㯥楝橖因而重心不穩側身往左側傾倒,並摔倒在地( 如附件圖2-5、2-6),林醂㯥楝橖眼鏡亦因此掉落在櫃子上 。畫面顯示時間18:00:41,可見徐財根已放開雙手直起身 並略向後退遠離林醂㯥楝橖,林醂㯥楝橖躺倒在地而畫面僅可 見其雙腳(如附件圖2-7),畫面顯示時間18:00:42,林 醂㯥楝橖數度踢動其左腳(如附件圖2-8、2-9),左腳拖鞋 並因而脫落。畫面顯示時間18:00:45,林醂㯥楝橖坐起( 如附件圖2-10),並坐在地上繼續與徐財根爭執。畫面顯示 時間18:01:03,林醂㯥楝橖站起身後(如附件圖2-11), 先拿起掉落在櫃子上的眼鏡戴上,轉身背對徐財根往畫面左 下角靠近櫃子移動,徐財根則伸出右手指向林醂㯥楝橖持續 爭執,並有往林醂㯥楝橖方向前進一步(如附件圖2-12), 畫面顯示時間18:01:09,林醂㯥楝橖將一堆不明物品丟向 徐財根方向(如附件圖2-13、2-14),徐財根隨即靠近並以 雙手抓住林醂㯥楝橖之雙手手腕(如附件圖2-15),將林醂㯥 楝橖往畫面左下角方向推擠(如附件圖2-16),雙方持續拉 扯,徐財根並有將林醂㯥楝橖往畫面右方壓制之動作(如附 件圖2-17),林醂㯥楝橖即消失於畫面下方,徐財根則倒退 數步,並有伸手指向畫面下方繼續爭執之動作(如附件圖2- 18)。
3.檔案名稱:監視器3(影片長度5分)即畫面顯示時間18:12 :04至18:13:14。
⑴為監視器翻拍畫面,彩色連續之錄影,監視器影片無聲,然 背景有錄製到徐財根就監視器畫面陳述說明之對話。畫面為 社區大門前,畫面左側為警衛室,影片自畫面顯示時間18: 00:20至18:05:20止。
⑵影片開始時有數人站在社區門口,畫面上方木頭沙發椅前站 有一名紅色上衣之女子(即被告彭秀順),穿藍色上衣戴黑 色安全帽之人為徐財根,林醂㯥楝橖則暫未出現在畫面之中 (如附件圖3-1),至畫面顯示時間18:11:23起林醂㯥楝橖 出現在畫面下方,並開始跟其他民眾陳述說明(如附件圖3- 2),徐財根則再度走近林醂㯥楝橖,繼續與林醂㯥楝橖口角 爭執,但無肢體接觸(如附件圖3-3)。
⑶畫面顯示時間18;11:23,彭秀順以右手指向林醂㯥楝橖(如 附件圖3-4),林醂㯥楝橖回頭看向彭秀順,兩人旋即發生爭 執(如附件圖3-5),徐財根亦靠近上開兩人加入爭執。 ⑷畫面顯示時間18:12:06,彭秀順與徐財根均往林醂㯥楝橖方
向逼近,林醂㯥楝橖則順勢後退(如附件圖3-6),畫面顯示 時間18:12:14,彭秀順有以右手往林醂㯥楝橖方向揮擊的 動作(如附件圖3-7),但因角度遭遮蔽無法確認是否有打 到林醂㯥楝橖,畫面顯示時間18:12:27,徐財根先安撫彭 秀順,並走至彭秀順與林醂㯥楝橖間狀似勸阻(如附件圖3-8 ),畫面顯示時間18:12:38,彭秀順橖持續爭執並往畫面 下方走去,林醂㯥楝則跟隨其後,雙方持續爭執,畫面顯示 時間18:12:40,徐財根有將雙手放在林醂㯥楝橖肩膀上, 並以雙手自林醂㯥楝橖背後推了一下(如附件圖3-9),林醂 㯥楝橖往前踉蹌一步隨後轉頭看向徐財根(如附件圖3-10) ,後則持續與徐財根、彭秀順爭執。畫面顯示時間18:12: 44,彭秀順有以右手推向林醂㯥楝橖胸口一下(如附件圖3-1 1),畫面顯示時間18:12:52,彭秀順與林醂㯥楝橖於畫面 左下角互相拉扯,然無法清楚辨識雙方動作(如附件圖3-12 至3-14),畫面顯示時間18:13:06,徐財根將林醂㯥楝橖 略向後拉勸阻雙方爭執(如附件圖3-15),畫面顯示時間18 :13:06,林醂㯥楝橖消失於畫面下方,而彭秀順則有往畫 面下方推擠數下之動作(如附件圖3-16),畫面顯示時間18 :13:13至18:13:16,復可見彭秀順與林醂㯥楝橖手部持 續發生拉扯(如附件圖3-17至3-19)畫面顯示時間18:13: 16彭秀順與林醂㯥楝橖均消失於畫面下方。」。 此有該期日準備程序筆錄及上開附件截圖附於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769號刑事卷可稽(見本院上開刑事卷第109至113頁 、第117至144頁)。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認本件事發當時 ,原告在系爭社區警衛室內因調閱監視器之事與徐財根發生 口角爭執,且先由徐財根抓住原告外套欲將其拉離開警衛室 ,徐財根亦有做勢攻擊之舉,後續徐財根直接以左手肘撞擊 原告上半身,隨後兩人即發生拉扯,過程中原告確有持不明 物體朝徐財根丟擲,雙方亦有繼續拉扯爭執。後彭秀順亦出 現並與原告發生口角爭執,彭秀順有與徐財根逼近原告,並 有出手推原告胸口,隨後互相拉扯爭執等情,足證被告2人 斯時確有故意傷害原告之行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2人構 成上開法文規定之侵權行為,而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即非無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法文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 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 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而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
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 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被告2人於前揭時地 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前開傷害,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查本件事發當時, 原告約56歲、被告徐財根約57歲、彭秀順約58歲,有其等年 籍資料在卷。又原告陳稱其為高中畢業,目前為家管,名下 有不動產,為已過世之配偶所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6頁 );被告徐財根陳稱其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每 月收入約3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約50萬元;被告彭秀順陳稱 其為國中畢業,目前無工作,名下亦無財產等語(見本院訴 字卷第47頁)。茲審酌上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 與被告2人侵害程度、原告所受傷勢為擦挫傷,尚屬輕微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2人系爭傷害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 徐財根、彭秀順賠償精神慰撫金,分別以12,000元、8,000 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至被告辯稱:原告當天也有傷害及公然侮辱被告,且原告遭 判刑度較高一節,則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 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 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而雙方互毆乃雙方互 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 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540號、68年度台上字第967號裁判要旨可參。又民法第33 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 張抵銷。」。是原告雖因本件事故,同遭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769號刑事判決判認原告對被告2人犯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 ,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7至30頁), 惟揆諸前開說明,並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且被告2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僅得另訴請求,而不得於本件 主張抵銷。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請求被告徐財根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元、請求被告彭秀順 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皆自112年11月1日起(見本院112年 度附民字第2079號卷第9、1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 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 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 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