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99號
PCDV,113,補,499,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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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連世澤

被 告 京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
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
訴請求撤銷京王社區民國112年度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並請求撤銷葉絲婕即京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務,並
不得連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前開說明,撤銷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又原告請求撤銷京王社區民國112年度第三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執原因即係因認葉絲婕不得連任主委,仍
擔任主委,而召開112年度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故認該會
議決議違法(見本院卷二第28頁),本院認二聲明間訴之經濟目
的同一,不予重複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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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