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38號
PCDV,113,補,173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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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盧紹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沛蓁潘誌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
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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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