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翁鈞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
6,438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補正被告「林彥昌」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萬元) 1 利息 70萬元 110年8月1日 113年8月15日 (3+15/365) 5% 10萬6,438.36元 小計 10萬6,438.36元 合計 80萬6,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