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84號
PCDV,113,補,1684,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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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鄧瑞芳


代 理 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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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