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楊龍河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月美間請求返還借款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