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97號
PCDV,113,補,159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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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黃麗燕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黃雅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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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