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70號
PCDV,113,補,157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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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李怡璇



被 告 呂燕騰

于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80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呂燕騰就原告所有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52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 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六樓之建物,於民國113 年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莊登字第034790號收件,113 年5月14日設定之第一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7分之4,擔保 債權確定日期為115年5月12日之抵押權及被告于家興于同日 設定之第二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 1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7分之3,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5年 5月12日並設有流抵約定之抵押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第一 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房地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 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4,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可稽,又0000-000建號房屋總面積為72.27平 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3.58㎡+陽台7.43㎡+花台1.26㎡=7 2.27㎡),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96萬1,480 元(計算式:124,000元/㎡×72.27㎡=893萬0,208元=8,961,48 0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



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6 萬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03元。至原告聲明第 三項與第一、二項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不另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 9,80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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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