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44號
PCDV,113,補,154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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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林溪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0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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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