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19號
PCDV,113,補,1519,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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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蕭鈺靜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孺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嘉毅徐菱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被告徐菱薇之
住居所,起訴程序自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並具狀補正被告徐菱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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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