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秦君維
被 告 呂依璇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萬6,3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
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