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柳清隆
李寶嶸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間請求返還信託專戶款項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即依原告民國113年8月8日民事補正狀所示請
求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