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蕭家彥
被 告 袁娟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3,58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