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9號
PCDV,113,補,1329,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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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曾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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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