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52號
PCDV,113,聲,152,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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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溫森昇
相 對 人 吳長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1555號)云云,固屬實在。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41311號強制執行案卷及113年度訴字第155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案卷結果,該執行事件及本案事件均已撤回 ,顯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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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