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ANGOLUAN RODELYN CORPUZ(中文姓名:恩倫)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林曉蘋 指定送達址:臺北敦南○○○000○○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