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88號
PCDV,113,簡上,28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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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ANGOLUAN RODELYN CORPUZ(中文姓名:恩倫)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林曉蘋 指定送達址:臺北敦南○○○000○○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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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