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廖日辛
相 對 人 廖蔡淑麗
關 係 人 廖勝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丙○○○,因失智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 第164條等規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重度)、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經鑑定人 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楊名樞醫師鑑定心神狀況,鑑 定結果為:相對人於93年開始認知功能逐漸退化,於馬偕紀 念醫院神經內科門診追蹤約20年時間,目前已無法處理日常 生活事務,需他人全天候照顧,臨床診斷符合「失智症」, 嚴重程度為極重度。依據鑑定當日所見,相對人認知功能障 礙顯著,缺乏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綜上所述,鑑定人 認為,相對人受「失智症」影響,已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 思表示,亦無法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應符合民法第14 條第1項「監護宣告」之程度等情,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確因前開 事由致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丙○○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 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復相對人最近 親屬為其子女,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子, 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子,份屬至親,且瞭解相對人之需求和家庭狀況, 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亦經相對人其他親屬同意, 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三子 ,對相對人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其有意願且經其他親屬同意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聲請人甲○○擔 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前揭規定,於監護開始時, 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