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陳天豪
相 對 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陳天豪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淑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淑惠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淑惠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淑惠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38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陳天豪為監護人, 並指定郭文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現因病住在 新北市私立慈美老人養護中心暨護理之家,每月需支出照護 相關費用,扣除補助款後每月仍需支出約新臺幣(下同)18 ,000至2萬元,相對人無存款可支應,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舒緩經濟壓力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 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三、查聲請人陳天豪為相對人之兄,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度監 宣字第63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 護人,及指定郭文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天豪已會 同郭文龍向本院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2年度監 宣字第1346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 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新北市私立慈美護理之家113年5、6月份收據 、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定金收據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審 酌相對人現生活無法自理,居住於照護中心,未來仍需支應 相當之醫療及照護費用,其名下無存款,財產僅有如附表所 示之公同共有土地,為支付相對人所需開銷,有處分之必要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是本件聲請依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 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不動產所得現金應存入相對人名下郵局 帳戶後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 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竹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0.05558 (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