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梁瀚元即梁俊雄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聲請自「自110年8月31日裁定更生程序後」及 「本件聲請清算時至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即2份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詳實填載如動產、不動產、金融機 構名稱、存款餘額、有價證券、保單、工作年度及收入等。二、陳報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110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有,應陳報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三、陳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綠色,報表編號:PLR2)。
四、說明聲請人自110年8月31日裁定更生程序後之清償狀況(清 償期數、金額)、清償更生方案之資金來源、更生期間之財 產變動情形,並提出清償證明等相關資料(如匯款單)。
五、說明聲請人自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一)收入部分:
1、聲請人自110年8月31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任職於何處?有 無兼職?平均正職及兼職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何?收入領取 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8月31日起迄今之正職及兼 職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 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 ,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10年8月31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是否有領取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二)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自110年8月31日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所主張之必要 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 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下列說明及資 料:
1、說明受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每月扶養費金額為何? 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金額 及其證明文件。
2、請說明應分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 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受扶養義務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0年8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 貼或年金(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兒少 補助、育兒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領取之金額為 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 」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
六、提出自110年8月31日起裁定更生程序後至今之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 全部內頁」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明細未自若未含107年11月 29日起之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 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