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60號
PCDV,113,消債更,260,202408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蘇臨豐蘇詩文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總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 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 切結書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 無工作之原因。
三、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已超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之數額,應 補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李明臻(聲請人之母)「111、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並說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所有」存摺及「所有」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保險契約,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 得多少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六、若於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 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一併 陳報於本院。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 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 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若仍為打零工或以現金領取,陳報 方式同項次「二」打零工相關陳報方式。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