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蒲銳
相 對 人 鄭勇智
鄭孚馥
鄭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分割遺產事件,現由
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75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生活困
難,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聲請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又聲請人本件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並經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土城區低收入戶
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查閱聲請人111、112年度財產及所得
明細結果,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僅分別為12,890元、6,53
0元,名下無其他資產,堪認其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
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