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15號
PCDV,113,婚,115,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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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5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
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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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