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761號
PCDV,113,司繼,2761,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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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涂金龍

關 係 人 徐慶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南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徐慶國會計師為被繼承人林南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民國112年8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林南輝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南輝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南輝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南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 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南輝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南輝之不動產共有人,因被繼承人 林南輝遺有不動產,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其 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被繼承人林南 輝之遺產無人管理,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不動產謄本、民事裁定、法院函文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 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南輝之遺 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人選,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徐慶國會計師同意而推薦 其為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經核徐慶國乃現職會 計師,有卷附會員證書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



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應會秉公 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 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聲請人請求選任關係人徐慶國 會計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至被繼承人林南輝之繼 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 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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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