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6771號
PCDV,113,司票,6771,202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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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71號
聲 請 人 陳浚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詠心楊曉民張星雲裁定就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三紙,經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 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 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 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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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