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9366號
PCDV,113,司執,12936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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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366號
債 權 人 陳侑姍(原名:陳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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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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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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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汶銘於嘉義縣○○鄉○○00
號及54-3號房屋,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嘉義縣番路鄉,非屬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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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