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760號
PCDV,113,司執,121760,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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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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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劉喜麗吳新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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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洧吉即吳新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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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佳諭吳新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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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被繼承人吳新
對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而
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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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