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受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673號
PCDV,113,司執,117673,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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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673號
債 權 人 張節花
代 理 人 張淑瑛律師(法扶律師)
債 務 人 蘇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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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受利益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 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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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