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4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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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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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恒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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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壽險保單等 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 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