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800號
債 權 人 卡拉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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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家銘等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
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8
3號調解筆錄影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石家銘、陳靖
穎強制執行。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到院,本院函
命債權人補正上開執行名義正本,惟債權人經合法收受後,
迄未補正,是債權人就債務人石家銘、陳靖穎強制執行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