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5489號
PCDV,113,司執,105489,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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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489號
債 權 人 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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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簡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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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良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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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嘉義監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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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