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蔡佳蓁
相 對 人 蔡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板全字第47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板全字第47號民
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
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